據國務院法制辦網站消息,教育部起草的《關于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暫行處理辦法》(征求意見稿)7月16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。
當前學位論文的亂象頻現(xiàn)報端,教育部的處理辦法有著很強的針對性。在對論文作假的處理上,可謂嚴肅。譬如征求意見稿規(guī)定,存在論文抄襲、剽竊等行為的,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或撤銷其學位,“從處理決定之日起3年內,各學位授予單位不得再接受其學位申請。”這個規(guī)定基本上杜絕了論文作假者被處理后馬上可轉戰(zhàn)另一個單位繼續(xù)取得學位的情況。
不過,就具體的條例來看,還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。
一些條款還比較粗疏,缺乏可操作性。比如,辦法第六條指出“學位申請者的學位論文出現(xiàn)……抄襲、剽竊等作假情形的,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”,問題在于,在當前何為抄襲、剽竊,由于學術管理缺位而一直不明朗,一些高校就在處理學術不端時,把抄襲解釋為“過度引用”,如果不加以明確,完全可能被各高校自行理解。
另外,征求意見稿還規(guī)定,“學位授予單位制度不健全、管理混亂,其學位申請者的學位論文出現(xiàn)多起或者連續(xù)出現(xiàn)購買、他人代寫或者抄襲、剽竊等作假情形的,由國務院或者省級學位委員會停止或者撤銷其授予學位的資格?!边@貌似嚴肅,但也存在不明確的問題,“多起”究竟是多少?“連續(xù)”究竟怎樣算?
此外,應強調對論文造假進行公開處理,不能僅僅是內部處理和通報,這直接關系到調查、處理的公正。該辦法要求“學位申請者為在職人員的,由學位授予單位通報其所在單位”,那么這一處理是否向社會公開呢?如果當事者為公職人員,處理結果不公開的話,對其的處理就可能止于學術處理,而沒有進一步的行政處理。辦法中的其他條款也存在類似的問題,值得在聽取意見后修訂時注意。